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我院强化培训、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规定
本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省卫生厅转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实行)》,2月9日日,我院门办、医办相关负责人利用周会时间再次对我院医务人员进行了强化培训。
据门诊办公室主任孟浦介绍,自2005年元月1日正式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1月正式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以来,我院的总体执行情况较好,但仍有一些医务人员对新规定的细节理解不够透彻,容易引起纠纷,为此再组织强化培训显得十分必要。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强化培训主要是为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处方书写必须规范,例如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强化培训中强调指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同时,在用量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会后,医务人员普遍感到此次强化培训受益匪浅。(袁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