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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2007-05-23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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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本报讯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力争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从制度上堵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漏洞,以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办法》规定,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办法》还重点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单位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医务人员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我院有关部门表示,将认真学习《办法》的内容,确保我院相关接受捐赠的行为符合规范。(涂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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