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2008年度职工体检的有关规定
2008-07-14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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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职工体检的有关规定

1. 时间:2008.8.11~2008.9.12,过期不补。

2. 地址:体检在干保科(五区二楼);上午未完成的部分下午到体检中心(二区一楼),仅进行体格检查。

3. 体检对象:全院正式职工(持职工病历者),除停薪留职者外。正高及相当于正高职称者,由干保科直接安排。

4. 具体安排:8月11日~9月12日,共计25天。

⑴8月11日~8月15日(共5天):退休人员

⑵8月18日~8月20日(共3天):内科、传染科支部和PET中心

⑶8月21日~8月22日(共2天):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中心体检

⑷8月25日~8月27日(共3天):外科支部和肿瘤中心

⑸8月28日~8月29日,9月1日(共3天):心血管支部、妇科、中供支部

⑹9月2日~9月4日(共3天):手麻支部、门诊支部、眼科、耳鼻喉科

⑺9月5日,9月8日~9月9日(共3天):后勤总支、皮肤科

⑻9月10日~9月12日(共3天):机关总支、综合科、儿科

5. 注意事项:

⑴体检必须带本人的职工病历,经核对科室上报名单后领体检本,体检本不能代领。

⑵规定检查项目为:血、尿常规,乙肝三系,血糖,甘油三酯,胆固醇,转氨酶,肾功能,胸透;40岁以上者增加心电图和肝胆B超。

⑶体检本及体检的所有报告均由干保科负责整理交保健科存档后下发,凡缺体检本和检查结果者费用将自理。

⑷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体检的,可在体检时间内调整安排。

⑸确因病情需要做其他特殊检查的,按医院规定的自负比例到保健科缴费。

请各科室参照体检时间,安排好各自的工作,按时体检。

保健科

200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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