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12-26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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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 联合培养 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12月13日印发

华中科技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

博士生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是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的实质探索,是提高合作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办法,是合作单位之间从招生到就业,从教育到科研的全方位深度融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批准的我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是基础。联合培养博士生应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纵向),联合培养博士生导师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培养期内参与该项目时间应在1年以上,联合培养双方合作招收2届以上博士生应建立联合实验室,为博士生培养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条 培育拔尖创新人才是根本。严格报考条件,选拔优秀生源,配备优秀导师,制订高水平培养计划,配置高水平科研实践条件,提供国际学术交流机会,给予高额资助,提高学位授予标准,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成就拔尖创新人才。

第五条 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是核心。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创新、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合作双方开展深层次、高水平、开放式的科研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共享,共同进行学科建设。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六条 协议签订。每年6月签订下一年联合培养合作协议,确定招生计划、招生学科、招生导师,共同撰写下一年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简章及目录。合作单位原则上只选择1个优势学科进行联合培养博士生。

第七条 招生计划。学校鼓励校内博士生招生培养单位与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在5年内拟设置100名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校内各招生单位在本单位博士生招生总计划之内安排。各招生单位每年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在3个以上(含3个),学校奖励1名博士生招生计划(不限于联合培养);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在6个以上(含6个),学校奖励2名博士生招生计划(不限于联合培养)。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在招生简章中公布,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选拔方式。联合培养博士生入学选拔方式为直接攻博、硕博连读、普通招考三种方式。

第九条 报考条件。在校本科生取得推荐免试资格,可参加联合培养博士生合作单位双方联合举行的复试。本校在读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校内硕博连读选拔,通过后可参加合作单位双方联合举行的复试。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报名参加普通招考,须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满5年或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到博士入学之日),并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报考。

第十条 导师配置。为每一名联合培养博士生成立独立的导师组,由合作单位双方各确定1名导师,并明确第一导师和第二导师。同一导师每年仅可担任1名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每学期至少开1次联合培养博士生与导师组的见面会。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课程与学位论文。在不低于学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标准的前提下,由校内培养单位与科研机构共同协调统筹双方资源,由导师组结合博士生学术兴趣和学术专长制定高起点、高标准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双方单位及导师组为联培博士生提供跨校(所)、学院、学科选课的条件,提供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条件。依托重大科研项目(纵向)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撰写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可实行双署名制,具体排名以协议形式加以明确。凡申请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须按《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对相关学术论文署名。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高等学校负责。联合培养博士生单位学位授予要求应高于一般要求,由合作单位及导师组协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管理。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具有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双重学籍,被录取的博士生在双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纳入双方管理系统。以第一导师所在一方为主负责管理,另外一方协助管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放在第一导师一方保管,另外一方随时可以调阅和使用。学生在读期间的奖助学金、住宿、医疗、意外人身伤害等事宜均由第一导师一方负主要责任,另外一方配合解决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权利。联合培养博士生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均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双方已有的课程、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均可使用,双方不再相互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制订高水平的联合培养的非定向博士生资助标准,学业奖学金资助全额学费;学业助学金最低资助标准为3万元/年/生,若第一导师为我校导师,则学业助学金由学校出资1.5万元/年/生,由院系和导师出资1.5万元/年/生;博士生参加科研项目的科研补贴由导师组协商解决。联合培养的委培博士生应按规定交纳委托培养费至第一导师所属单位,学业助学金由委培单位负责,科研补贴由导师组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毕业就业。第一导师一方会同对方审查博士生的毕业资格,如符合双方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条件,由双方共同发放联合培养写实性毕业证书(由第一导师单位负责印制,双方分别加盖公章)。需要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由第一导师一方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鼓励合作单位接收优秀的联合培养博士生就业。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联合培养博士生在校期间的住宿一般由第一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住宿费由博士生本人承担。在校期间的医疗一般由第一导师所在单位负责。联合培养博士生均按要求购买博士生相应的保险,科研阶段由项目方购买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商业保险。联合培养的委培博士生医疗由委培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协调机制。为保证联合培养过程中双方联络畅通,建立例会制,每年6月、12月召开联合培养工作会议,定期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

第二十条 确保培养质量,加强过程管理。相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单位每学期末报送1次工作总结,包括本学期学生主要任务及完成地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度、教学案例、学生学术成果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2012年及之前入学的联合培养博士生按入学当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录取协议执行。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博士生招生培养单位依据自己的学科特点,负责与合作方洽谈联培协议、制订培养方案、提出导师人选,报研究生院备案,得到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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