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原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中新增了关于考试作弊的惩罚明晰,修订为《刑法修正案九》的第六条,突出国家强调诚信考试的决心,现附上原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和修正案九中的第六条及解释: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解释见“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的链接http://news.cntv.cn/draw/page/xingfaxiuzhegnan9/index.shtml)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的犯罪及处刑规定。
本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销售上述器材的行为,以及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这里规定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