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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我校学生应当弘扬"团结、求实、严谨、进取"的校训精神。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或请假但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都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一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一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2、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在上课前三天内凭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报到及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数均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习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并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含校、院或系两级任选课)。

必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对部分必修课程,学校按不同档次(内容深浅不同)、不同类型(面向专业不同)和不同风格(教学方法不同)开设,学生可依据所学专业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志趣及特长等情况进行选择。有条件的院(系),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必修课的学习进程,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甚至跨学校超前或滞后选课。

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

任意选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对理工医科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选修若干门人文社科类课程与跨学科课程;对文科专业的学生也应按照培养计划选修若干跨学科课程。

第十一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的学分以每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第十二条对于学制互通、转专业、辅修专业等特殊情况,学生获取的必修课程学分与选修课程学分,在达到学校培养计划要求的情况下,可承认其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培养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且一律不补考,必须重修(或重考),重修(或重考)次数不作规定。

第十五条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按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考查课程不进行期末考试,其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技能等采用答辩评阅或操作考试的大型实践环节,以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院(系)确定;超过20%的,须事先报院(系)审批。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

不及格:60分以下(具体分数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确定)。

第十七条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济医学院的学生必修课程如果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终结考试。

第十九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低年级学生同堂、同卷进行。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未按规定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如有舞弊行为,该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成绩以零分计。对舞弊的学生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负责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并由院(系)向学生公布。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院(系)办公室或教研室,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大学外语课程成绩考核规定如下:

1、本科基础英语一至四级为必修;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的学生须修完六级。

2、修完大学英语四级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3、主修其他语种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关外语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分级考试。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学期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及该课程的课程系数,既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

同济医学院实行绩点制,即先将必修课的考试分数按公式(分数/10)-5转换为绩点,绩点小于1时作为0对待,再按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说明:

1、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档次的课程,课程系数为1;

2、高一档次的课程,课程系数为1.15,高二个档次的课程,课程系数为1.25;

课程档次的级别由各院(系)按培养计划确定。

3、课程学期成绩与课程系数所得之积(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为该生所学该课程之成绩。

4、课外学分和校级任选课程成绩、自学课程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或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二十六条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平均学分绩或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硕士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免听、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济医学院的学生如果上一学期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可申请超前选课;如果上一学期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可获得免听资格;如果前期培养阶段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第五章免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二十八条被评为特优生(含学习特优生)、校三好学生或获免修资格者,经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院(系)批准后,可以免听有关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经院(系)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院(系)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

2、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因故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三十条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劳动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一条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或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之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优先参加考试,其次为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再次为参加理论课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重修(或重考)课程,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安排,并通知到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部)备案。重修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重修(或重考)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的班进行,但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重修(或重考)者要按学校规定交纳重修(或重考)费。

第三十三条学生如希望提高巳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可申请再修,其注册、收费、学习、考试等管理方式与重修管理规定相同。

第三十四条校级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劳动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

体育课考核不及格学生的重修安排,应由学生在院(系)和体育课部办理重修手续后,由体育课部具体落实,重修后的考试随下一班期末考试一并进行。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课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五条重修(重考)、再使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三十六条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八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十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中,当出现有的课程未取得学分时,在尚未达到须作学籍异动处理时,教务处将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安排重考。同济医学院各专业学生在出现此类情况时,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按《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学生请假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院(系)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并交纳重修费。

第六章转院(系)、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转院(系)、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务处(部)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

通过公开考试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仅为本科一年级学生,每年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院(系)同届学生总数的10%以内。

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公开考试申请转院(系)、转专业:

1、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系)、专业学习;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院(系)、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院(系)、转专业申请:

1、一年级上学期所修学分低于20学分;

2、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四十条本科一年级学生通过公开考试转院(系)、转专业的事宜每学年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寒假前二周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部)提供可接纳的转院(系)、转专业学生数,同时提供考试或考查科目,考试与考查科目一般不超过三门。教务处(部)汇总有关信息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2、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的一周内提出转换专业申请,经本人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部)于每年寒假结束后第二周,组织学生参加转院(系)、转专业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各转入院(系)根据学生转专业考试(考查)成绩和面试情况,择优选拔,并报教务处审批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5、接到学校转专业通知后,各转出院(系)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转入院(系)。

6、院(系)内转专业的考核办法由院(系)自行确定,但仍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院(系)、转专业一般应向学校交纳选择专业培养费。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档次不低于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符合第三十五条第1、2、3款的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后是否需要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由转入院(系)和教务处(部)商定。

第四十三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者(含三年级);

3、一般院校或师范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1、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2、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四十六条在转院(系)、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七章休学、停学、复学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离校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以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凡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中间不得复学。除不可抗拒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至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学校对假期回家学生规定的报销办法处理。

3、带工资的学生,其工资、医疗费等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条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半年或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本校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批准,教务处(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或同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和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五十三条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八章阶段淘汰与学制互通

第五十四条同济医学院学生实行阶段淘汰制和学制互通制。

第五十五条阶段淘汰,即四、五、六年制学生分两阶段进行淘汰。第一阶段四年制为第四学期末,五年制为第五学期末,六年制为第七学期末,第二阶段为临床实习前(药学专业为专题实习前)。

第五十六条凡淘汰阶段必修课获得的学分总数低于培养计划规定的阶段学分的1/2~3/4范围内,淘汰至同专业下年级,低于1/2者或两阶段累计低于3/4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三、五、七学制互通。即三年制专科优秀学生可升入五年制本科学习,五年制本科优秀学生可升入七年制学习,七年制差劣学生可降至五年制学习,五年制差劣学生可降至三年制学习,五、七年制学生亦可自愿申请降至三、五年制学习。具体办法见实施细则。

第九章退学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一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

2、二年级至三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6学分;

3、四年级学生累计四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44学分;

4、五年级(指五年制)学生累计五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80学分;

5、学生在允许延长学习期限内,凡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6学分;

6、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本科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7、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8、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

9、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

10、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

11、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12、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13、因病休学一学期,所修学分未达到当年最低学分的1/2。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本条所指学分包括必修课(含实践教学环节)、限选课和院(系)任选课学分。

本条关于退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学生。

同济医学院的学生除符合本条第6—12条中之一需作退学处理外,如各淘汰阶段所获取的必修课总学分数达不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的1/2,或两阶段累计获取的学分总数达不到规定的学分总数的3/4者,予以退学。

第五十九条学生退学处理须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增况,按原国家教委规定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在20天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十章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部分优秀学生学习第二专业。

第六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达到修读辅修专业所规定的标准),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第六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具体规定办理。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1、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由主修专业院(系)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院(系)负责管理。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主修专业的院(系)应向辅修专业的院(系)说明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辅修专业的院(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

3、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高于或等于主体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主修专业的院(系)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辅修专业的院(系)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则由主修专业的院(系)通知辅修专业院(系)及学生本人,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并报教务处(部)备案。

4、学生在辅修专业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一次,重修不及格,终止修读辅修专业;同时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修读辅修专业,并由辅修专业院(系)通知该生所在院(系)及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部)备案。

5、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6、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7、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六十四条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1、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学生,在跨学科门类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成绩优秀,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院(系)遴选,报教务处(部)批准后,可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攻读双学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课程(含辅修专业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应单独安排,其学时为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时的1/3~1/2。

3、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出现不及格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取消其攻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4、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交费。

5、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修读的另一个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要求时,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 书。

第十一章学习纪律

第六十五条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院(系)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七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六十八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学生请假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至十天以内由院(系)批准。请假十天以上须经院(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请假的书面批件存院(系)备查。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并作旷考论处。

第六十九条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历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毕业、延长学习期限与结业

第七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于毕业。学生所在院(系)须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并填报《华中科技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登记册》。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所在院(系)须再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进行复审。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条件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条件时,学校只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对于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对于学习基础差的学生,在相应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四年制允许延长不超过一年、五年制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对这部分学生的教学安排,院(系)须作相应的调整。在延长学制期间,学校按教育成本收取学生的教育费用。

第七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缺修,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所属院(系)申请重修(重考或重做),重修(重考或重做)时间由原院(系)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或重做)考试必须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或重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作为原届毕业生)。

第七十三条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或重做),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第七十四条对达不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准毕

业,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五条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三章学士学位

第七十六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后,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者除外);

2、国家大学外语四级统考不及格;

3、“中国语文水平达标测试”未达标。

第七十八条由于学业成绩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离校后通过自己努力并经考核达到学士学位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仅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并作出较大贡献者,经单位推荐,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主校区和同济医学院开始执行,东校区从2000级学生开始执行;本条例的第十三章各条款,同济医学院从1998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八十条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的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务会议审批。

(注:校发有关文件如有与本条例相悖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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